在宅托育契約書 |
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保母)照顧受托孩童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托育期間:
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開始收托,自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
2.托育時段
£日間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半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全日托育:每週 時間: 點 分至每週 時間: 點 分
£臨時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其 他:
3.保母所提供之托育£包含,或£不包含國定假日。國定假日包含 節。
二、托育地點
1.地址:
2.接送收托兒時由 負責
3.非由委託人接送時,委託人應盡事前告知之責任。
三、委託內容
保母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保母職責,並提供以下照顧服務:
1.提供受托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托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委託之報酬
1.托育費每月新台幣 元整。委託人應於每月 日前以
□現金、□轉帳: 、□支票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保母。
2.委託人或保母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受托孩童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 元計。
4.受托兒之奶粉、尿布,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保母費用代行購買之。
5.受托兒所需消耗性日用品,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保母費用代行購買之。
6.受托兒年齡滿6個月起,若開始食用副食品,則食用之副食品及食物由委託人提供,或給予保母每月食品費元,代行調製之。
7.保母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 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 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
五、停托
1.委託人要求停托,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保母得終止契約。
2.委託人要求停托,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
3.保母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或£_____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或£ 週時,亦同。
六、探視
1.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受托孩童,保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委託人欲探視受托孩童應避免造成受托孩童及保母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七、緊急事故之處理
1.受托孩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1)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
(2)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
(3)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保母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指定之醫院,請參受托兒健康調查表)。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保母得送往其他醫院。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如下:
一、 地址
二、 地址
三、 地址
八、保母責任
1.保母執行保母之職責,應注意受托孩童之利益並遵守相關法規。
2.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依委託人指示,並應向委託人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
3.保母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4.托育期間,受托兒若有發生緊急或特殊事件時,保母應依照第七條緊急事故之處理流程進行處理,並立即通知委託人或其緊急事件聯絡人。
5.保母不得將委託人家人隱私透露予他人,但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盡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6.保母及其同住家人保證以均無下事項:
□虐待兒童前科
□傳染性疾病
□躁鬱症等精神性疾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孩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保母負責。
7.保母若於托育期間,有身體不適或外出之必要時,應覓得一合格之代理人(成年人)代為照顧,不得將受托兒獨自置於家中,或請未成年之子女代行照料。保母就該代理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代理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8.其他保母應配合社區保母系統所規定之事項及受托守則。
九、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受托兒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受托兒健康調查表),以利保母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受托兒發生事故時,保母不負相關之責任。
2.委託人應將維護受托孩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保母,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孩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3.受托兒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人負責帶受托兒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保母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保母代理之,但委託人應負擔保母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受托兒童之健保手冊應交付保母以供使用。
4.委託人帶受托兒求診治療後,應詳實告知保母後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保母代理時,亦應告知委託人。
5.委託人應每日詳閱寶寶日誌並予簽名,以了解保母照顧受托兒之狀況。
6.委託人應確保對受托兒有親權或監護權,與受托兒之關係為___________ ,若與受托兒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保母。
7.委託人應接受社區保母系統定期之電訪。
8.委託人應妥善保護保母個人資料不外洩。
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之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社區保母系統協調,仍無法改善時,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受托兒所準備之物品剩餘部分,如數返還。
5.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保母之事由,保母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6.除以上情形外,若在適應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比例退費(以30天計算)。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十一、協調與管理
1.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可委請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辦理機構居中協調。
2.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得配合前往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約定
一、
二、
十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影印副本一份,送交臺北縣第六區社區保母系統(臺北縣新店市大愛關懷協會)存查。
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保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托兒健康狀況調查表
受托兒姓名 乳名: 血型: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生日 年 月 日
父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母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保母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委託人提供下列資料,
受托兒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無 □有 ,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
□動物 □花粉 □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 ,£有
( £氣喘 £癲癎 £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 £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 £早產 £腦性麻痺 £發展遲緩 £自閉症£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照護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無 £有
5.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受托兒接種疫苗:□家長自行處理;□其他:
受托兒生病就醫:□聯絡家長,由家長自行送醫
□緊急時請先聯絡家長再由保母送醫 □其他
指定就醫之醫院:
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主治醫師:
二、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主治醫師:
※受托兒若有疾病,應先告知,並教導緊急處理有關事項,若屬非人為及突發重病,概非保母之責任。
您給保母的叮嚀:
_
家長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