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問答集



【壹、托育費用補助篇】
Q1:家庭托育費用之補助對象及金額為何?
A1:補助有兩種,自97 年4 月1 日開始申請:
(一)第一種: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 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 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 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 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
個月計。
(二)第二種: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 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 小時,每小時補助100 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 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 小時者以1 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父母或監護人:
向社區保母系統申請托育媒合轉介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
1. 協助父母或監護人與保母(或托嬰中心)簽訂托育契約
2. 說明本項托育費用補助內容及規定 媒合成功
父母或監護人:
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 天內,檢附申請資料,送交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 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1.複審申請資料。
2.複審無誤者,按季撥款入家長郵局帳戶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
1. 彙收申請資料,並於7 日內完成初審
2. 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
3. 初審無誤者,造冊送交地方政府複審 幼兒送托社會局(處) 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或托兒所附設托嬰中
心者 幼兒送托社區保母系統者




Q2:如何申請家庭托育費用?
A2:(一)申請流程圖說明如下
          (二)申請人需準備文件如下: 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  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部分:
◎一般家庭:以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1)申請表。
(2) 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申請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與保母(或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5)家庭總所得文件:
A.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 萬元。
B.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合計是否超過150 萬元。
(6)就業證明文件:
A.有納稅資料者: 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比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B.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
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弱勢家庭:以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1)申請表。
(2) 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 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與保母(或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5)低收入戶證明或幼兒1 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


(6)就業證明文件: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保安處分證明。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部分:
◎低收入家庭:以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1)申請表。
(2) 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5)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最近3 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或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以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1)申請表。
(2) 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幼兒1 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三)補助申請須知及申請表,可至以下網站下載,或向相關單位索取:
1.內政部兒童局入口網站http://www.cbi.gov.tw/CBI_2/檔案下檔區/托育服務類
2.全國保母資訊網https://cbinursery.ntcn.edu.tw/download.php/文件下載。
3.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
4.洽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索取。



Q3:幼兒由父母自己照顧可以申請補助?
A3:不可以。本項補助係政府負擔家庭托育費用之支出,由父母自行照顧並無
托育費用之支出。



Q4:幼兒由親戚(祖父母、阿姨等)照顧可以申請補助嗎?
A4:如果該名親戚是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合格保母,就可以申請補助,如果該名親戚未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接受管理,就不可以申請補助。



Q5:家中有兩個小孩跟有1 個小孩的負擔是不同的,補助規定可有不同?
A5:補助條件、家庭總收入等規定皆相同。



Q6:單薪家庭(家長只有一方就業)可以申請補助嗎?
A6:可以,但須符合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 年以上且執行中之條件。



Q7:單親家庭是屬於本項補助所稱的弱勢家庭嗎?
A7:不是。查「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所稱弱勢家庭皆指「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Q8:分居夫妻一方無法取得另一方所得證明,可否以單親家庭辦理?
A8:不可以。惟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失蹤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之要件者,可以單親家庭辦理。



Q9:父母(或監護人)固定每週僅部分時間送托是否可申請托育補助?
A9:如其他補助條件均符合,且每月托育費用高於3000 元,或是送托時間不足半個月且托育費用高於1500 元,即可申請托育補助。



Q10:幼童為外籍,或父母有一方為外籍人士是否可申請?
A10:幼童以本國國籍為限,其父母則不限國籍。



Q11:家庭年總收入150 萬元以下如何查核?
A11:
(一) 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家庭總所得及薪資收入等資料,合計是否超過150 萬元。
(二) 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政府
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合計是否
超過150 萬元。



Q12:就業證明如何舉證?
A12:
(一) 有納稅資料者:政府直接從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比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等所得紀錄,可佐證申請人有就業事實,則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如查無「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者,則申請人需另附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二) 無納稅資料者:如申請人已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即何佐證其有就業事實,則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如無,則申請人需另附
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三) 就業證明可以是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及其他。



Q13:請問受僱者家庭指的是?
A13: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及第8 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5.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第6 條第1 項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第8 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Q14:若家長或保母不實支領,除繳回溢領款,可能需哪些法律責任?
A14:可能會有刑法之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



Q15:地方政府核撥家庭托育費用時,是否需要申請人簽章之印領清冊或領據?
A15:由於各地方政府之會計規定、審核流程並不相同,本案採就地審計,由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逕行核處。



Q16:幼兒雖交由社區保母系統內之保母收托,但家長因不符合補助資格或無意願申請補助,而不願意配合提供資料及接受承辦單位輔導?
A16:社區保母系統應盡力與家長溝通,善盡告知相關規定之責。另外保母到宅托育者,家長之居家仍須接受社區保母系統之訪視,家長才能申請補助。



Q17:何謂「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同性質之政府補助項目」?
A17:查「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乙節,與部分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之臨時托育(含夜間托育)服務計畫之補助性質相同,倘地方政府另訂定有其他地方性補助措施,亦以「同性質即不得重複請領」為原則,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18:如父母離婚,幼兒由父母共同監護,應由誰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A18:可由幼兒之父母逕自協調一位監護人來申請,如父母協調不成,可認定與
保母簽訂托育契約書之人為申請人。


Q19: 2-3 歲有無其他補助案
A19:
(一) 目前各地方政府針對2-3 歲兒童已辦理之社會福利措施除低收入戶補助外,另有中低收入戶(困苦失依、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此外內政部業於95.5.29 函頒實施「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對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依其兒童及少年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3 千元的緊急生活扶助,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最高補助12 個月,協助家長緩解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並由社工人員持續給予訪視關懷,協助家庭度過經濟危機並恢復功能,因政府資源有限,本計畫仍有資產調查等限制,但在家庭人口的計算方面,僅計算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二) 由於各地方政府因財源或施政優先性,尚有其他之各項現金補助措施, 建議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公所就近洽詢。


引用自http://cbinursery.ntcn.edu.tw/download.php(內政部兒童局保母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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